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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83号
2006-04-17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云南省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8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和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制度,同时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

云南省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不包括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 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照吨煤8.5元的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本暂行办法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暂行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于2006年6月1日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生产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并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

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七条 有关煤矿维筒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规范的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制度,并于年度终了将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在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对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煤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事项仍按原国家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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